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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塔式起重机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须持有特种作业上岗证书。
2.塔式起重机使用前,应对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塔式起重机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变幅限位器、行走限位器、高度限位器等安全保护装置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
4.每班作业前,应按规定日检、试吊;使用期间,安装单位或租赁单位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对塔式起重机定期进行保养。
5.施工现场两台及以上塔式起重机交叉作业,应制定防碰撞专项方案。
6.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吊物降落到安全地点,严禁吊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
7.塔式起重机不得起吊重量超过额定载荷的吊物,且不得起吊重量不明的重物。
8.物件起吊时应绑扎牢固,不得在吊物上堆放或悬挂其他物件;零星材料起吊时,须用吊笼或钢丝绳绑扎牢固。当吊物上站人时不得起吊。
9.钢丝绳规格应满足额定重量的要求。钢丝绳的维护、检验和报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GB/T5972)的规定。
10.遇有大雨、大雪、大雾、风沙及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作业。雨雪过后,应先经过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夜间施工应有足够照明。
11.应确保塔式起重机在非工作工况时臂架能随风转动。
12.行走式塔机须设置有效的卷线器。
塔式起重机安全一般规定:
一、塔式起重机制造单位须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其产品应具有特种设备制造监检证书。
二、安装单位应具备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拆卸人员须持有特种作业上岗证书。
三、由安装单位编制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
四、严禁在塔式起重机塔身上附加广告牌或其他标语牌。
五、安装单位对塔式起重机月检不少于1次,使用单位、租赁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派员参加。
六、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交叉作业时,应编制专项方案,并应采取防碰撞的安全措施。
七、塔式起重机在安装前和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装和使用。
1、结构件上有可见裂纹和严重锈蚀的;
2、主要受力构件存在塑性变形的;
3、连接件存在严重磨损和塑性变形的;
4、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的;
5、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失效的。
八、对630kN•m以下,出厂年限超过10年的塔式起重机;对630—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的塔式起重机;对1250kN•m以上,出厂年限超过20年的塔式起重机应进行安全评估。未经评估不得使用。
九、塔式起重机工作1000h后,对机械、电气系统等进行小修;4000h后,对机械、电气系统等进行中修;8000h后,对机械、电气系统等进行大修。
塔式起重机安全使用管理
1.塔式起重机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须持有特种作业上岗证书。
2.塔式起重机使用前,应对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塔式起重机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变幅限位器、行走限位器、高度限位器等安全保护装置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
4.每班作业前,应按规定日检、试吊;使用期间,安装单位或租赁单位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对塔式起重机定期进行保养。
5.施工现场两台及以上塔式起重机交叉作业,应制定防碰撞专项方案。
6.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吊物降落到安全地点,严禁吊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
7.塔式起重机不得起吊重量超过额定载荷的吊物,且不得起吊重量不明的重物。
8.物件起吊时应绑扎牢固,不得在吊物上堆放或悬挂其他物件;零星材料起吊时,须用吊笼或钢丝绳绑扎牢固。当吊物上站人时不得起吊。
9.钢丝绳规格应满足额定重量的要求。钢丝绳的维护、检验和报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GB/T5972)的规定。
10.遇有大雨、大雪、大雾、风沙及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作业。雨雪过后,应先经过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夜间施工应有足够照明。
11.应确保塔式起重机在非工作工况时臂架能随风转动。
12.行走式塔机须设置有效的卷线器。
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14-2006(以下简称新标准),将于2007年10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以替代《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14-1994(以下简称老标准)为了便于从事塔式起重机相关工作的人员理解和掌握新标准的主要内容和要领,笔者对新老标准进行详细比照,新标准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1.新标准的适用范围更为明确
新标准主要规定了塔式起重机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修、检验等方面应当遵守的安全技术要求,适用于建筑用塔式起重机,其他用途的塔式起重机可参照执行。流动式起重机则不适用该标准。
2.塔式起重机的简称更准确
新标准把塔式起重机简称为:塔机。老标准